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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COP26相关情况等答问
2021-11-26 11:31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副司长王开宇介绍环境法规与标准相关情况,综合司副司长田成川和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分别介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COP26相关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介绍“十三五”以来,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并和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女士一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大家知道11月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正式印发,11月13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落下帷幕,考虑到记者朋友们对这两个议题非常关注,所以今天的发布会特别邀请到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副司长田成川先生,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先生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没有通报的重点情况,下面先请别涛司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别涛:首先很高兴能够见到不少老朋友,也有很多新面孔,我代表法规司向媒体朋友们表示感谢。

  我先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主要是跟大家回顾一下“十三五”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进展。

  “十三五”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坚持突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在“十三五”以来完成了制修订。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共15件,占现行有效的法律总数近1/20。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到本月为止是32件。此外,还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文件,主要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性文件,有40余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84件。我跟大家报的数字,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判断,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我刚才说仅仅是国家层面,此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的环境标准,有数百上千之多。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有4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等,不完整的统计也应该在20件以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也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五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220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强制性标准带有技术性法规的属性,所以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明晰了今后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工作方向。

  第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案例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非法开采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中。

  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五部法律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以及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办法,19个省级的地方性环保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等一批党内生态环保法规相继制修订,发展迅速,是法律体系中非常活跃的,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不仅推动压实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而且有力促进了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

  第五是依法治污有章可循。大家知道,最近这几年中央提出治污,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文化、法治社会等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文件,生态环保部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紧紧围绕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最近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这是生态环保系统推进依法治污的综合性的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四五”国家生态环保工作整体的规划和部署,组织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全面强化生态环保的法规与工作,为实现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保障。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副司长 田成川: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我国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成果,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按照中央要求,今年2月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意见》编制工作。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这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的战略定力和坚强决心,也积极回应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群众追求更高品质生活的热切期盼。《意见》的出台,对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理解领会《意见》的要义,重点把握好“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他还叮嘱我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目标。优美的生态环境当然也属于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二是坚持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意见》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聚焦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明显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是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意见》明确2025年和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目标,抓住“好”“差”两头、整体带动,保持污染防治攻坚力度,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

  四是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三个治污”是指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纲”和“本”。《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应该说,深入打好污染攻坚战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也是一个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的过程。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责部门,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认真学习贯彻《意见》,主动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扎实做好目标任务分解,抓紧编制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谋深谋细、抓紧抓实。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只要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保持“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标本兼治、攻坚克难,一个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中国就一定能够如期实现。谢谢大家!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 陆新明: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的,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加时近30个小时后,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深夜闭幕。

  中国代表团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11月16日凌晨回到北京,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现在正在指定宾馆集中隔离,不能亲临现场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大会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COP26是《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召开的首次缔约方大会,大会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50多项决议,其中1号决议《格拉斯哥气候协议》是大会的政治成果文件,强调了气候危机的紧迫性,以及各方应当在未来十年提高雄心、加速行动的重要性。大会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的谈判,这是本次大会取得的最主要也是最具标志性的成果。此外,大会就全球适应目标、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议题取得积极进展。COP26的胜利闭幕开启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征程。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始终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本次大会期间,在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中国代表团顾问解振华,我部副部长、中国代表团团长赵英民的带领和指导下,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各项议题谈判磋商,加强与各方对话交流。特别是在大会的关键时刻,创造性地与美国联合发布了《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承诺继续共同努力,并与各方一道加强《巴黎协定》的实施,这个宣言发布以后各媒体的反映,用了一个词叫“震惊”。中美联合宣言展示了中美双方务实合作和雄心,传播了正能量,提振了各方对COP26成功的信心,可以说为本次大会的成功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中国代表团坚定主张各方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目标和要求,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和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制度安排,要求发达国家能够进一步兑现承诺,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为大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下一步,各方要全面平衡有效地落实《巴黎协定》,在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各国国情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危机。中国将一如既往维护多边主义,推动多边进程,通过南南合作、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将继续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坚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谢谢大家。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第一财经记者:请别涛司长详细介绍一下“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计划颁布和实施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谢谢。

  别涛:谢谢!

  刚才我在开场白简要回顾了“十三五”立法的进展。关于“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的立法,我们正在谋划之中。

  “十四五”规划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立法工作。规划将“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专门的一篇,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

  三是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完善严惩重罚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这是下一步关于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考虑。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想问一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各地执行情况如何,在立法取得了哪些经验?谢谢。

  别涛: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的时间要更长一些,这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实行部分地方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

  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在各地方的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这样的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的抓手来推进改革,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我们的调度,到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有效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刚才说了祁连山矿区的修复正在进行之中,地方提出三年规划,欢迎大家三年之后再去跟踪监督,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改革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立法方面有几个具体表现:

  一是国内法律的规定。去年5月份通过的《民法典》,以及有5部专项法律,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机制,特别是《民法典》有专门规定,很难得。《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改革的成果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去年春节前后,生态环境部在紧急调度黑龙江伊春尾矿库泄露的问题时,同步在推进证据的固定、损害的鉴定、赔偿的磋商包括诉讼保障的问题。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长江保护法、森林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了规定。

  二是党内法规的规定。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一个标准的党内生态环保法规。这个规定的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特别是第二轮以来,都公布了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件中,对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的赔偿、磋商和诉讼都是同步跟进的。

  三是部分地方立法也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目前我们了解上海、河北、安徽有19个省份,在地方的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的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很完整的把中央的关于生态环境的改革部署,纳入到地方立法之中。

  四是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的规则。我们特别赞赏最高法、最高检对这项工作大力支持。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我稍微解释一下这个机制,它是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责任追究处理之外,对于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国家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由政府出面索赔。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达成协议,请法院确认执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进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中,据我们了解,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占了其中的很大部分,占有很高比重。最高检发布的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的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关于资金的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磋商,金额往往比较大,资金如何管理、如何有效监督,需要专门的规则。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这就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和立法情况,供参考,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请问能否介绍一下相关工作的进展,编纂环境法典有什么重要的意义,谢谢。

  别涛: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典。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从民法典的实践到总书记的讲话,以及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都提出了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我们认为,跟有关专家交流大家也这么看,生态环境领域应该是最适合开展法典编纂的领域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有利集中展示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成就。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环境法典,将成为保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必将有助于整合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论证,梳理相关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工作部门的立法建议,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比较有力的专业支持。

  中新社记者:请问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十三五”的坚决打好到“十四五”的深入打好区别是什么,在方法和策略上有什么不同,要攻克哪些重点和难点?谢谢。

  田成川:感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污染防治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从“十三五”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十四五”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味着污染防治攻坚战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也更高。

  《意见》在总结拓展“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十四五”新任务新要求,提出要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在方法策略上,《意见》体现了四个“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进一步优化攻坚路径。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突出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加快推动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二是进一步拓宽攻坚领域。围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意见》部署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8个标志性战役,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新污染物等更广泛领域的治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延伸攻坚范围。推动环境治理范围进一步向地级市以下行政层级和基层延伸扩展,将国家重大战略区域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主战场。四是进一步强化攻坚举措。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强化政策保障,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

  关于你刚才提到的重点难点,《意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接续攻坚。

  一是加强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在继续推进PM2.5污染防治的同时,加快补齐臭氧污染治理短板,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有效遏制臭氧浓度增长趋势。二是加强“三水”统筹、陆海联动,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在巩固提升水环境的同时,增加生态水、改善水生态,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三是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提升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同时,《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减污扩容协同发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止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推进重点区域的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京津冀、长三角这些地区一直在探索协同立法,我想请问一下有哪些经验和教训,还有下一步我们在推进协同立法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别涛: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的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生态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对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区域协同、联防联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时,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统一的区域环保要求、环评会商、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煤炭减量替代、跨行政区域执法等内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十四五”规划也专门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在实践中,京津冀、长三角,还有其他一些区域在协同立法和环境监管方面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京津冀确立了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对立法项目采取“一方起草、两方参与”的方式。这样的工作模式,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作物废物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保障冬奥会空气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长三角地区的三省一市在探索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也开展了协同立法的实践。西南地区在赤水河流域开展协同立法等。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我们将推动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立法机关的要求和立法程序,结合职责,积极作为,在立法计划的安排和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组织联合调研起草论证等方面,发挥我们的积极作用。

  刚才说到经验和教训,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经验。以京津冀为例,京津冀从“十三五”以来,从上一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区域协同治理和立法是功不可没的。下面我介绍下协同立法方面的一些经验。

  经验一是京津冀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同立法。2020年1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一时期,天津市和河北省也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条例。这三个条例在内容、措施、标准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性。三个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联合防治、区域会商、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新车抽检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等措施。

  同时,为了尊重各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各条例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

  二是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同步施行。由于有三个地方的协调和中央机关的推动,采取的方法是“条例+共同决定”,这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符合上下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创新立法和执法监管的探索实践,值得我们跟踪、观察和总结提炼。

  三是长三角地区长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相关决定。四个地方的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规定、实施方式、保障措施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一致性,通过协同立法、协同执行,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我们将做好跟踪、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中国提交的《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获得了国际社会怎样的反馈?这次气候变化大会各方的共识和分歧有哪些?中方如何看待?谢谢。

  陆新明:谢谢这位媒体记者的提问。

  中国在COP26前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正式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这是中国履行《巴黎协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中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本次大会期间,缔约方就近百项议题展开磋商、谈判,围绕目标与力度、共区与对等、自主决定和自上而下,行动与支持等问题进行了对话沟通。其中,缔约方对如何平衡减缓、适应、资金的雄心等存在较大的分歧,会议在加时近30个小时后闭幕,大会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50多项决议,其中1号决议“格拉斯哥气候协议”,重申了坚持多边主义,强调了气候危机的紧迫性,对适应、适应资金、减缓、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损失损害、实施、合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安排,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的谈判,明确了第六条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透明度、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相关的指南导则,并就适应、资金、损失损害等发展中国家关切的问题取得了进展,会议也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27次缔约方大会将于2022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办。中方为本次大会取得成果发挥了积极建设性的作用。

  中方认为,各方应全面准确理解《巴黎协定》,特别是其目标和原则,切实认识到在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排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完全在不同的起点上,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实现碳中和。不加区别地要求各方提高行动力度,既不公平也不可行。在落实《巴黎协定》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清楚认识到力度既包括行动力度,也包括支持力度,行动力度也包括减缓的力度和适应的力度,发达国家提供的对减缓、适应的支持力度应当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目前影响发展中国家采取更有力行动的最大障碍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支持不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采取扎实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我国如何落实中美气候宣言相关内容,特别是甲烷排放,请问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有哪些安排和打算,谢谢。

  陆新明:谢谢媒体朋友的提问。你提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如何落实中美联合宣言,还有一个是我国的甲烷行动计划。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在与美双边合作方面,我们将尽快建立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工作组,各部门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推动建立工作组,持续开展中美政策和技术的交流,识别中美双方感兴趣的领域计划和项目,举行政府间和非政府专家会,促进地方政府、企业、智库、学者和其他专家的参与,根据不同国情各自、携手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加强缩小差距的行动与合作,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和气候技术创新。

  推进多边进程方面,继续积极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将重信守诺,继续坚定不移支持多边主义,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与各方一道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全面平衡有效实施。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的作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大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还有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1+N”政策体系,以及将陆续发布和出台的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实施方案和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明确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配套政策措施,我们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这也将极大地推动中美联合宣言的落实。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甲烷行动。制定甲烷行动计划作为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落实中美联合宣言的重要举措。

  今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提出,中国将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中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管控力度。“十四五”期间,中国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结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开展中国控制甲烷排放行动。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安排和打算:

  一是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研究。对中国甲烷排放控制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在煤炭开采、农业、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研究制定有效的甲烷减排措施,促进甲烷回收利用和减排技术的发展。

  二是推动出台中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建立煤炭、油气、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甲烷减排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适时修订煤层气,也就是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强化标准的实施,同时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废弃物等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管理办法和相关方法学,支持具备条件的甲烷减排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甲烷减排。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甲烷排放的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推动重点设施甲烷排放数据收集和分析,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甲烷减排成效评估跟踪,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告制度中甲烷相关数据的报告制度。不断提升甲烷排放的数据质量。

  四是鼓励先行先试。继续鼓励重点领域甲烷自愿减排行动,鼓励地方和行业企业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合作,建立示范项目和工程,推动甲烷利用相关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能源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协同控制等多重效应。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在甲烷控制政策、技术、标准体系、甲烷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以及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与各方加强合作和交流。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8个标志性战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下一步怎么做好组织实施?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十三五”期间,通过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尤其是7个标志性战役,有效解决了一大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时有发生,臭氧浓度呈缓慢升高趋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很大但尚未实现长治久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亟待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聚焦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动员各方力量,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

  《意见》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按照有效衔接、群众关心、突出重点、目标可达、部门协作的原则,按照三个层次部署实施8个标志性战役。

  一是持续打好的,保留了“十三五”期间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4个标志性战役,提出新的目标任务,巩固已有成果,持续攻坚克难,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取得更大成效。

  二是巩固拓展的,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拓展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范围上扩大到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统筹实施污染防治行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攻坚战的纵深突破,带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三是新增打好的,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部署了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新增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推动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部署,抓住“十四五”开局起步关键期,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落实顶层设计。细化任务分解,抓紧编制8个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进一步将路线图转化为时间表、施工图,确保可操作、可落地、能见效。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政策统筹、机制统筹、资源统筹、力量统筹,细化实化攻坚战配套政策措施,开展跟踪调度和总结评估。三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指导地方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做到内容聚焦、目标明确、措施务实,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谢谢。

  荔枝新闻记者:江苏是一个水产养殖业的大省,所以我想问一个关于水产养殖污染的问题,据我了解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之而来产生的自身污染也在日益显现,请问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污染状况如何?生态环境部在水产养殖标准政策方面开展了哪些指导性的工作?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 王开宇:首先感谢您关注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排放源之一,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的第一大国,养殖面积和养殖规模持续增加,水产养殖的污染排放量不容忽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涉及水产养殖业的区县有2843个,水产养殖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66.6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与整个工业源排放量相近,分别为工业源排放量的0.73倍、0.5倍、0.64倍和2.03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水产养殖业的总磷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源的2倍。

  因此,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都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提出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等要求。我们考虑到,全国不同区域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养殖方式以及产排污特征都存在显著差异,各地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也都各不相同,一个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难以支撑各地水产养殖业的精准、科学治污。因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排放控制相关标准,精准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这个导则近期将正式出台。

  另外,在即将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求地方根据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导则的内容框架,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水产养殖的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积极作用。在今年3月,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点)》中也提出一区一策,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导则的宣贯和培训,以水产养殖主产区相关省份作为试点,推进和支持地方编制适用本区域的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循环利用模式、技术研发与示范,并进一步提升对水产养殖的监管能力。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近日,有个别地方对本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了碳指标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所含的碳指标权限归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须经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请问生态环境部对此有何评论?

  陆新明:谢谢你的提问。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减排量,我们国家已经出台相关的制度文件予以规范。2012年我国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经核证后的减排量可进入市场交易,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还发挥了重要的抵销机制作用。

  我们也注意到近期个别地方出台文件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碳指标进行限制,项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对此,我想强调两点:

  第一,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第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