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娱乐场所“放管服”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为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文化部第57号令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处罚、外资准入、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与《办法》息息相关。需要修订《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在娱乐场所领域落到实处。
本次《办法》修订,明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独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进一步推动《条例》关于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的政策全面落地。新《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本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新《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