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几篇关注营商环境建设的公民主体、企业主体的文章在沙里淘金财经观察陆续推出之后,现在我们再次把目光积聚在政府主体上,主要讨论政府采购的阳光问题。
9月3日,中央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明确表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在诸多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政府在采购领域的信用缺失,下一步将修改《政府采购法》作为工作重点。
所以,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研究,不仅仅要为政府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供些许建议,更为直接的是呼吁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要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浮云遮挡了“阳光下的交易”
政府采购自1995年首次在上海进行试点工作推行以来,就被誉为是“阳光下的交易”。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年频频爆出政府在采购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让“阳光下的交易”蒙上了阴影,而在阴影的背后,是政府采购法和相关配套实施条例的缺失。
广东省政府采购大数据研究院&政府采购大数据网显示:他们通过动态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招投标活动和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联合发布了首批“2018年度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名单”。名单显示,2018年共计有188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具体包括评审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窜同投标、与投标单位存在亲属关系、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等。
显然,政府采购的信用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制度,让政府采购能够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这是营商环境建设中影响面极广的现实课题。
浮云来自何方
1、政府采购中的“合谋”
政府采购的失信并非政府主体的单方面行为,而是与供应商或采购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进行合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制作有针对性、限制竞争的采购文件,对采购信息的封锁或只对某些特定方提供消息,出具虚假评标报告),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在理论上称之为不当利益合谋,可分为内生性合谋和外生性合谋。
(1)内生性合谋。这指的是政府主体内部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当政府采购负责人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获取,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和代拟采购文件的权利,明码标价其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或编写出有利于供货商的条款或标书,在签订合同之后,获得一定的灰色收入。相当于政府的主动失信。
(2)外生性合谋。这是指的是政府外部主体通过利用政府采购细则规定的某些漏洞,如供货商的选择,代理机构登记和准入门槛等硬性指标的不完善,为了取得合同而选择进行外部性合谋,导致政府在采购时轻信这些机构,一旦发现这些机构存在问题后,只能选择暂停采购,导致政府被动失信。
不对等的惩戒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中,仅在条款中规定对弄虚作假的供应商进行惩戒。而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负责人如经办人、审计部门的失信行为却鲜有提及,而且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和明确具体的要求,诸如公告的格式、内容、年限、范围等。法律对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的诚信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政府采购法律条例的缺失为政府失信行为提供了土壤。
时滞性的采购计划
目前市级政府的采购计划是由省级政府授权,但市级政府却无权授权县、区政府的采购计划,这就导致县区地方政府的采购目录一年一定,今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明年可能就不再需要集中采购,今年分散采购的项目,明年可能就要集中采购,采购计划的时滞性,不仅造成了政务资源的浪费,更有可能让少部分人有机可乘。
4、“买的慢”与“买的贵”已成常态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但具体细则却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在实行集中采购时以牺牲时间为代价,容易出现“买的慢”的埋怨,而在进行分散采购时,就可能会出现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产生“买的贵”的批评。再加上政府采购的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采购便沦为小圈子,老面孔之间的游戏,缺乏真正意义的竞争。
三、莫让浮云遮阳光
“莫道浮云终蔽日,总有云开雾散时”
早在2002年,由中央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就将政府采购需要诚实守信这一社会道德领域的基本概念纳入了法律领域,但在随后的十几年中,仅在2004年对法律条款有过一次修正,现有的法律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和保障如今的政府采购。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以“白名单”和“黑名单”为政府采购信用把关
将政府信用纳入“守信得益,失信必罚”的制度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案例曝光力度,将政府采购的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对严重失信个人不仅要清理出政府的队伍,还要让其在其他领域处处受限。而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经济上要给与一定的褒奖,以“白名单”和“黑名单”带动行业规范,引导政府采购信用度的提升。
以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助力政府采购透明化
进一步提高政府办公的数据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推进政府采购过程的信息透明化,建立统一、健全、规范的政府采购信用数据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自媒体等新兴网络载体,及时处理和回复评论内容。加强部门协同,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封锁,加强信用信息互换和共享,为地方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信息。
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建立争议问题处理机制
成立独立的争议问题处理小组,该小组以第三方独立机构为主要负责人,由纪委、法院、政府工作人员委派专人共同组建,第三方独立团体可以是商会或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处理对政府采购的任何环节所提出质疑的后续工作,包括对质疑进行回答、质疑是否可以撤回或撤销、以及对质疑人或项目是否应进行详细调查等工作,做出详细、明细的规定。
四、结束语
缺乏阳光的营商环境,必将霉变。政府作为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最最重要的主体,必须将其自身的商业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加强政府在采购领域的信用建设,把政府信用纳入我国信用评价体系之中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