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完善原有回购业务指引,发布新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为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的同时,也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相关交易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力求堵住内幕交易和违规减持的通道。比如说,上市公司不得采用“忽悠式”回购提议,必须严格实施已披露的回购计划;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明确界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等。
回购股票首先需要巨额资金。交易所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及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相关超募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等来实施回购操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回购操作,允许其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把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1年、将公司当年回购股份所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合并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