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远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远安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狮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远安公司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豫01民特15号民事裁定,呼吁相关法院倾听远安公司的呼声,关注此案。
2022年 11月10日,案外人陈高峰作为承租人与狮桥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同日,狮桥公司以办手续为由,骗取远安公司公章,私自在空白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声明函》盖章。
陈高峰违约后,就车辆事宜处分达成一致后,被狮桥公司在未通知远安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手写添加仲裁管辖条款,恶意提起仲裁。仲裁开庭时仲裁员利用身份及认知差,断章取义,故意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程序与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裁决远安公司完全败诉,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狮桥公司伪造仲裁协议
在仲裁开庭前,远安公司从未见过《租赁物所有权声明函》,本着信任,在办理涉案车辆等抵押手续时,均是将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印章交由狮桥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行办理。该《租赁物所有权声明函》上的公章虽为远安公司的公章,但关于其中的许昌仲裁委仲裁条款系狮桥公司为了本次仲裁单方添加,未与远安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达成一致,系伪造。
远安公司与狮桥公司之间针对争议解决的方案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未约定向许昌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时及原审法院均已查明远安公司与狮桥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且狮桥公司也在庭审中承认该仲裁条款系其个人修改,并未与远安公司协商一致,更未得到远安公司的认可。且仲裁时远安公司已经提出异议,但仲裁委未予以采纳,不顾远安公司反对依然作出裁决。
本案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系狮桥公司单方伪造,故许昌市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许昌市仲裁委作出的许仲裁字(2024)第73号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恶意仲裁的仲裁员已构成枉法裁判
远安公司与狮桥公司自2020年5月开始合作,此前合作从未出现任何问题。远安公司在接到抵押车辆需要变更登记时,均第一时间予以配合,甚至本着信任,将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都交给狮桥公司业务人员,以方便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但最近,狮桥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离职后,狮桥公司已多次在远安公司未收到任何变更登记通知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远安公司每次都向法院说明情况后,狮桥公司自行撤诉结案。
本案涉案车辆远安公司从未收到任何变更登记通知,远安公司一直配合办理过户工作。远安公司直到接到许昌市仲裁委电话时才得知涉案车辆需办理过户,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之后,远安公司一直联系狮桥公司处理过户事宜,要求撤回仲裁申请,但狮桥公司以仲裁费已经交过为由,拒绝撤诉。
在狮桥公司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仲裁开庭前一天晚上11点,远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做最后的努力,给狮桥公司沟通撤回仲裁仍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沟通表示不配合涉案车辆的“仲裁”,第二天不去许昌仲裁委。但远安公司在第二天9点仲裁开庭时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不存在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但仲裁员对置若罔闻。
狮桥公司工作人员白斌与远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桂梅聊天记录仅提供2024年6月19日微信聊天截屏一张,狮桥公司故意隐瞒2024年5月9日仲裁立案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即狮桥公司从未通知过远安公司涉案车辆需要配合进行变更登记及远安公司从未表示过不予配合的事实。
狮桥公司在仲裁前未向远安公司提出办理过户请求的情况下直接提起仲裁,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仲裁,浪费司法资源。仲裁员在明知道远安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及当事人的认知差,故意曲解当事人的本意,总结做出不利于远安公司的笔录,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决行为。
呼吁相关法院不予执行该错误的裁决,并惩戒相关责任人
狮桥公司在许昌仲裁委提起仲裁,且未将车辆承租人列为被申请人,车辆承租人也并未到庭,恶意伪造的仲裁条款,许昌仲裁委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后,故意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远安公司和狮桥公司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仲裁协议、并且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同时案外人也即车辆承租人未到庭核实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仲裁委直接予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时仲裁员断章取义,在其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毅然决然不顾远安公司的反对,作出违反事实的裁决。
仲裁员赫连培博断章取义,仅凭2024年6月19日微信聊天截屏一张中的一句话就认定远安公司主观恶意不配合狮桥公司涉案车辆变更登记事宜是明显是枉法裁决。
微信聊天原文是“白斌,明天上午我不去仲裁,这辆车我不配合”,远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这句话的背景是在远安公司完全配合变更登记抵押车辆的情况下,狮桥公司已经连续多次恶意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通知远安公司配合变更登记手续。
远安公司为此多次去法院办理相关诉讼手续,损失大量的时间精力及商业信誉(多次诉讼导致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琐及额度低)。微信聊天中,远安公司的本意是不配合这辆车的仲裁程序,从郑州大老远跑许昌去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仲裁程序,而非是不配合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的意思表示。且2024年6月20日上午9点仲裁开庭时,远安公司就明确表示完全配合涉案车辆的变更登记事宜,中间仅间隔10个小时,客观上远安公司没有任何不配合涉案车辆变更登记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狮桥公司所仲裁的所有事项均系其恶意仲裁产生,因此产生的仲裁费用应当由狮桥公司自行承担。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律公正原则,仲裁员在查明诸多事实的情况下,依然裁决远安公司承担全部仲裁法已构成枉法仲裁罪,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许昌市仲裁委作出的许仲裁字(2024)第73号裁决非正义,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给远安公司带来的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鉴于此,远安公司强烈要求惩戒相关责任人。
申请人: 远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电话:1853858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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