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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混淆成“收回”,八里湖收湖方案被指滥用权力
2023-07-05 17:30 来源:搜狐网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村所属的水域是八里湖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起一直属于八里湖集体所有。九江市政府曾出台(九府厅字[2011]144号)文件《关于收回八里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收回八里湖等水域的使用权”提法引起村民不满,认为是故意混淆“管理权”“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嫌滥用权力。

  收湖方案一字之差,政府文件引争议

  据知情人士日前反映,2011年九江市政府则出台(九府厅字[2011]144号)文件《关于收回八里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加强八里湖水域生态环境黪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控制设计水位,实现八里瑚与周边湖汉的贯通,打开与赛城湖和长江的互通,提高城区防洪排涝能力,促进八里湖水域保护性开发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八里湖、蔡家湖、朱家湖、丘家湖、排山湖等水域使用权,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八里湖水质,实行生态养殖,原有水产养殖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予以全面终止,从即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投放鱼苗及投资任何设施,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二、要妥善解决好有关群众的安置问题,并做好群众的恩想工作,确保收回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三、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八里湖和朱家湖的租赁合同;庐山区政府负责解除蔡家湖、丘家湖、排山湖的租赁合同;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水面使用权回收安置协议的签订及安置费用的申报与支付,并全力配合做好八里湖水域使用权回收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责任,要本着保证渔民利益不减少的原则,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确保回收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五、八里湖水域使用权收回工作必须于2012年元月底之前完成。

  

  

  《通知》落款为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个《通知》从标题到整个行文都是用的是“收回”。

  “收回”和“征收”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将其使用权收回,后者则是指国家将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收归国有。《通知》下发后,八里湖村民联名集体给九江市政府办公厅上报《关于对<关于收回八里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的合法性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函件,对《关于收回八里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表示异议。《报告》称《通知》混淆概念,严重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要求进行违法审查。

  “征收”或混淆成“收回”,涉嫌权力滥用

  八里湖村民在上报的《报告》中提出四点意见:

  “一、《通知》用“收回八里湖水域使用权”来表明政府对八里湖水域的所有权是错误的,是不可接受的。政府将管辖权与所有权、使用权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有强行霸占八里湖村集体所有权的嫌疑,完全剥夺了村民合法权益,此举严重违反了《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八里湖水域是我们祖辈们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八里湖属于村集体所有,这些都是有历史可查的。现在政府凭一个会议、一纸公文就要收回,法律依据何在?于理于法都难以服人。此举是不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三、在相关问题未解答之前,政府相关部门为何置村民的意愿而不顾(有八里湖村民大会决议及村民联名签名,已上报相关部门),还要一意孤行,逼迫、欺骗不明真相的村民签署这种带有抢劫性质的协议?同样也是违法乱纪。”

  《报告》后面附有村民签名手印。

  

  

  八里湖村民的提法是在有法律依据呢?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260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涉案湖面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八里湖面到底归哪一方所有呢?

  八里湖村民称“八里湖村所属的水域是八里湖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起一直属于八里湖集体所有”。虽然是湖面,但是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这里的湖面与农村土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性质——“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八里湖属于国有,就应该与法律未规定的土地一样属于村集体所有。在当年八里湖村委会与涉案水产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中,也明确表述湖面的产权归甲方即村委会所有。

  如果八里湖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九江市政府《通知》的“收回”提法是不妥当的,应该改“收回”为“征收”。

  那么,《通知》称“收回”是笔误还是故意混淆?

  村民认为故意混淆是有可能的,因为作为市政府正式文件,在盖章前要经过严格审查,不可能从标题到整个文件内容全部用错词。虽然“收回”和“征收”都会给村民补偿费用,但标准是不一样的,“征收”要比“收回”高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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