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了镇江知名民营企业家朱德洪涉税案的离奇故事。报案人朱德洪因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获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
朱德洪是镇江知名企业家,我国硅橡胶产业的领军人物,其率队研发的“高性能绝缘子硅橡胶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曾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在上世纪90年代,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通过自学高分子化学理论,填补了国内硅橡胶科研及应用领域的空白,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生产管理技术,使得我国硅橡胶产品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
根据媒体报道及一审判决书显示:此案起因是孙德洪报案,指控公司原财务经理孙莹涉嫌职务侵占,以虚开发票走账、借款挂往来等方式,从公司账户上套取2.18亿元至其个人控制的银行卡上。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孙莹举报朱德洪虚开发票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双双获刑。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19年6月以来,朱德洪作为伟伦公司、明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莹作为明珠公司的财务具体操作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孙莹通过找其他人协同为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83份、票面金额合计超2.225亿的方式,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
朱德洪家属及代理律师介绍说:朱德洪多次表示,其对安排员工为伟伦公司虚开发票1.06亿之事,完全承认、认罪认罚,但另有明珠公司虚开发票8436万元、伟伦公司虚开发票3129万元,则是财务经理孙莹为达到侵占公司资金而私自操作的事情,不仅其本人完全不知情,也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企业经营逻辑。
具体表现在:
一、伟伦公司虚开发票,是为了少缴税,案发后伟伦公司补缴了税款。
而明珠公司虚开发票,按照孙莹的供述,是为了冲抵成本。但明珠公司连年亏损,没有虚列成本避税的需求,案发后,税务部门稽查也没有要求明珠公司补缴税款,证明虚开发票未造成税款损失,也证明了 朱德洪没有虚开发票的利益需求。
孙莹称其转移的2.18亿元资金中,有8000多万是朱德洪答应给她的好处费,另有1.2亿是她替明珠公司保管。但公关机关调查显示其陈述与事实相矛盾,这1.2亿元已被她购买成各种理财产品,明显不符合企业资金保管的逻辑。朱德洪对此更是完全不认可,反问说:哪怕就算虚开2个亿的发票,天底下会有哪个老板,会给员工这么多好处费?会把这么多钱给员工保管?
针对江苏省镇江市润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朱德洪家属认为:为明珠公司虚开发票8436万元及伟伦公司虚开发票3129万元,是孙莹为达到侵占企业资金而私自瞒着公司进行,还是朱德洪在没有虚列成本的需求下授意她进行?对划分二人所应承担的刑责,至关重要。
而划分关键,就在于本案关键证据“发票报销审批表”和“付款申请审批表”中朱德洪签字的真假。
据朱德洪家属表示,案发后,朱德洪坚决否认这些字是他本人所签。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为均系同一人书写形成。然而,明珠公司对鉴定材料辨认后,发现有2份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被混入24份检材中,于是随机抽取剩余22份检材中的10份检材复印件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却与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判决显示,朱德洪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申请对该关键证据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能得到法庭采纳。
这些签字的真假关系到虚开发票究竟是明珠公司的行为还是孙莹个人行为的重大事实真相,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性证据。朱德洪家属因此呼吁,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精神,也为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希望法庭能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重新鉴定,让当事各方都能充分信服。
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让同案被告人孙莹参与了对朱德洪的审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已经完全违反了上述规定,由此而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应当予以排除。
在庭审中,朱德洪及其辩护人据此向法庭申请,对该部分证据给予排除,同样未能获得法庭采纳。
朱德洪家属表示,朱德洪作为一个极度珍视个人财产利益的老板,在明知孙莹手上握有他把柄的情况下,依然坦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了他对利益的看重;而孙莹在得知朱德洪报案后,以手握把柄为由威胁朱德洪的事实,则证明了她蓄意侵占公司财产的动机。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态,哪一个结论更符合常理和常识?结论不言自明。
他们呼吁法庭对一审判决中的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进行重新检视,并对关键证据进行重新申请,对非法证据给予排除,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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