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人能共苦、却不能同甘”,这句老话放到生意场上仍然适用。原本一起去外地投资的几位福建老乡,到了企业盈利时却有人心生贪婪产生纠纷,导致现在大股东被逼撤离、公司被侵占、面临破产重整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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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投资“乱起萧墙”,大股东被逼撤离
2014年,刘丰年和几位福建老乡经贵州铜仁市碧江区招商引资,成立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主营治丧、公墓等殡葬服务。公司现有股东七人,分别为:刘丰年(持股比例28%) 、周丽珍(持股比例22%)、苏永定(持股比例12%)、张忠义(持股比例12%)、潘贤超(持股比例10%)、叶文洁(持股比例8%)、陈昆棍(持股比例8%)。公司第一期投资1亿多元,刘丰年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于2014至2017年期间担任公司法人。
2017年天鑫公司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已完成,并计划在2017年7月份投入使用。眼看着公司的发展已走上正轨,没想到的是厄运却开始慢慢的降到了刘丰年等股东身上。从2017年开始,股东叶文洁、张忠义等人招来几名打手作为所谓的公司员工,之后通过殴打、威胁等方式排挤其他股东,最终抢夺了公司的经营权。至2019年底,经过两次非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颜济飞。
据刘丰年反映,叶文洁、张忠义等人抢夺公司经营权后,通过非法经营销售大量墓地,这些经营收入被他们私下分掉,没有给刘丰年、周丽珍、潘贤超、陈昆棍各股东分过一分钱,也没有向各股东汇报或公开过任何公司账目。刘丰年等股东四人想去公司查账就会被打手们打出来,根本进不了公司大门。2017年殡仪馆建成时公司只欠工程款一百多万元,经过这几年,公司没有任何发展,债务却达到了数亿元!
公司原法人第一次申请破产重整被驳回
2020年11月19日,天鑫公司法人颜济飞经过叶文洁、张忠义等人授意,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碧江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11月20日碧江区法院快速受理了该案并出具(2020)黔06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刘丰年、周丽珍、潘贤超、陈昆棍四人作为持股达到68%的股东事先均不知情,直到破产管理人要求提交材料时才得知此事。虽然碧江区法院在刘丰年等四位股东的多方维权努力下,2021年6月9日碧江区法院最终以天鑫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为由驳回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但其为虎作伥的行径已初见倪端。
法院违法调解,天鑫公司面临第二次破产重整,司法整顿将天鑫公司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2020年11月18日,彭永忠向碧江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天鑫公司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为彭永忠和天鑫公司签订的《天福园墓穴团购出售合同书》,购买墓穴高达100个,涉案金额280万元,且所有土地均没有办理使用权证,也尚未取得《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而且国家殡葬条例明文规定经营性公墓不能批量出售,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合同书内容违法,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况且该280万元款项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在天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贤超不知情的情况下,王顺博收款未上交公司,彭永忠要求天鑫公司返还购买款)。2020年11月25日法院受理并组织彭永忠与天鑫公司代理人郭胜常进行调解,并出具(2020)黔0602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天鑫公司还款。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有关规定,在(2020)黔06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后还未指定管理人前,天鑫公司无权参与诉讼调解,故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而且调解书主文约定还款时间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后,明显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所以(2020)黔0602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程序和内容均违法。
2021年6月29日彭永忠以债权人身份,以天鑫公司无法履行《民事调解书》上约定的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8月20日碧江区法院重新受理。刘丰年认为,《民事调解书》本就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上面约定的到期债务也是无效的。在彭永忠提供的破产重整申请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刘丰年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彭永忠不是适格的债权人,无权申请破产重整。另外,刘丰年还提出2021年7月8日天鑫公司召开股东会已免去颜济飞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任命刘丰年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工商变更登记还没完成,但是刘丰年作为天鑫公司法人应参加公司的破产重整立案审查活动,这些诉求和意见统统被法院无视。
刘丰年特别指出,天鑫公司申请破产重整被驳回后才几天的时间,彭永忠就以债权人身份申请破产重整,且提供的天鑫公司债务清册、原重整计划均出自天鑫公司,所以刘丰年有理由相信,从彭永忠的第一次起诉主张债权开始到本次申请破产重整,他的背后有人在恶意操作,目的是配合叶文洁、张忠义等股东将天鑫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来实现他们想要长期霸占和侵吞公司资产的计划。经过刘丰年等股东极力向当时的中央司法整顿督导组反映后,碧江区人民法院才对(2020)黔0602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随后下达(2021)黔0602破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天鑫公司具体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了彭永忠的破产重整申请。彭永忠不服上诉到铜仁市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天鑫公司再一次从破产边缘被救了回来。
死心不改,再次进行违法调解,天鑫公司第三次面临恶意申请破产重整
(2020)黔0602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后,其调解的内容将会接受法律的审查,自知违法的彭永忠撤回了起诉。时隔几月后再次与天鑫公司进行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提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试图将违法的事实合法化。碧江区法院在没有认真审查该合同书和其他佐证材料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再次出具了新的《民事调解书》。
彭永忠与天鑫公司的达成新的民事调解协议后,很快进入执行程序,并迅速终本,彭永忠再次向铜仁市中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天鑫公司第三次面临破产重整。天鑫公司小部分股东未经股东会实际确认,伪造债务总额达到2.19亿元,目的是配合彭永忠进行破产重整申请,铜仁市中院不顾已经裁定认定的事实和大多数股东的异议,执意受理了彭永忠的破产重整申请,使天鑫公司再次面临生死考验。
企业不是“九头鸟”,即使再顽强的企业,也受不了长时间的折腾,部分股东与彭永忠的勾结使天鑫公司再次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面对邪恶的力量,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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