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民航公告〔2021〕1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民航局对现有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对于49项证明事项予以直接取消,改为民航局自行核验。对于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选取与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5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现将民航局取消的证明事项(附件1)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件2)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