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
2021年6月29日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执业、充满活力,领域广泛拓展、服务高质高效。到2025年,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强党的领导
(四)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坚定有力地完成好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体系。坚持以我为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修改公证法,完善公证制度体系,确保公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预防纠纷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六)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强化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全面参与业务发展、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公益属性
(七)均衡配置服务资源。加强公证服务资源的布局规划、动态调配,推进基本公证服务均衡发展。县域内没有公证机构的,可依法按程序设立。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公证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推进服务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鼓励发达地区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支持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
(八)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制定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规定,扩大援助覆盖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公证服务公平共享。
(九)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党员公证员、青年公证员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培养和树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强化便民利民。切实增强公证机构、公证员为民服务意识,担当作为,维护群众利益。认真办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等民生领域、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的公证业务。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资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以及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大幅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时限。
(十一)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管理;将市场化的公证业务交给市场,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开展成本调查,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含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标准偏高的及时降低,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支付得起的基本公证服务。市场化的公证业务价格放开前进行充分论证。对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推进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十二)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有关改革政策。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公证行业特殊要求,认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压实改革责任,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各项改革举措,最大限度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十三)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公有公益属性,对设立变更注销、加强党的建设、依据章程管理运行、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活行业发展动力。支持、引导在自贸区(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率先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突出加强党建,妥善解决人员、业务、资产等的衔接,确保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须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证。
(十四)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落实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任,完善政策,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
五、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十五)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制定放开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的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公证事项制定具体放宽执业区域政策。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可放开至省级行政区域。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实际情况,稳慎推进扩大执业区域。推进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跨省通办。
(十六)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巩固发展传统公证业务领域,制定完善传统服务事项的规则、细则、业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优化服务流程,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发挥公证机构、公证员首创精神,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努力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全业务、全时空”的公证服务需求。
六、强化从严监管
(十七)健全从严监管制度规定。围绕加强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建设,制定出台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办法、公证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公证行业惩戒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行业自律公约。研究建立公证执业活动稽查制度,部署开展稽查工作试点,依法对公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公证档案、会计账册等进行核查。建立公证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业务申请,按照统一规范的规则赋予案件编号。
(十八)从严监管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依法淘汰退出不合格的公证员。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严格投诉处理程序,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公证当事人、新闻媒体监督渠道。
(十九)从严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公证赔偿制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证从业人员触碰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发现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假证、错证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教育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着力整治顽瘴痼疾,持续整改执业作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二十)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实行自主定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恶意压价等不正当争揽业务、影响行业有序竞争行为。加强对公证机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一)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权限。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公证工作改革发展。依法明确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权限,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负责加强党建、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强化监管、发展队伍等。公证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在业务指导、拓展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维护合法权益、理论研究和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二)健全“两结合”管理工作机制。坚持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定位,发扬“两结合”管理体制特色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做到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切实提升管理工作效能。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公证协会的支持力度,把行业自律各项工作纳入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公证协会认真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更大力度参与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二十三)加强公证协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证协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协会党组织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公证协会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公证协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实公证协会人员力量,落实公证协会专门办事机构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协会议事规则,发挥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业务指引。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推进公证业务办理方式改革,推进全国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链平台,探索开展区块链应用。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公证业务,尽快实现全程在线受理、办理。
(二十五)赋能公证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在线开展公证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建立公证机构发展情况线上综合测评机制,建设融预警、监督、处置为一体的信息化公证执业监管体系。加强公证行业标准建设,完善公证行业标准体系框架。
(二十六)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加强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公证业务信息系统的流程衔接和数据对接,实现公证信息数据全部汇聚,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撑。
九、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
(二十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公证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贯彻“崇法、尚信、公正、求真”的执业理念,坚持中立、独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二十八)提高业务能力。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行业。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规范开展公证员教育培训,加强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健全完善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完善登记、培训管理、考核监督。推进法学院校增设公证业务课程。建设公证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培育公证员后备人才。
(二十九)加强职业保障。保障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业,改善执业环境,维护正常执业秩序,保障公证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严惩暴力妨害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依法依政策保障公证员合法权益。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落实改革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为深化改革重要项目,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明确责任、大力推进。各地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推进公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路线图和责任人、时间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三十一)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组织广大专家学者紧紧围绕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和增强公证机构活力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撑。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公证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公证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公证行业公道正派、客观公正、诚信规范、廉洁自律的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