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提高股份回购实施便利度。例如,上交所的细则明确,对部分回购情形不再设置回购前置条件。现行业务指引要求公司实施回购需符合“上市已满一年”等前置条件,而根据之前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对护盘式回购取消了上述限制。该限制的取消给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由度。
此外,细则规定了多种回购资金来源渠道,允许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和债券募集的资金(包括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作为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提高了股份回购实施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