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珊瑚礁保护修复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27号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我国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在保护海岸线、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全球碳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提升珊瑚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调查评估和预警监测体系
(一)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充分利用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基线调查成果,开展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现状调查评估,掌握珊瑚礁生态系统分布、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等,逐一登记造册、上图入库,纳入海洋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和自然资源“一张图”,逐步构建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业务体系。调查评估相关成果作为有关涉海空间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用海用岛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基于现状调查结果,明确我国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范围、重点区域、关键指标等。自然资源部相关海区派出机构、沿海省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区域开展监测,制作和发布典型区域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警报,逐步完善连续观测监测和早期预警监测业务体系。
二、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
(三)强化珊瑚礁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珊瑚礁实行严格保护。依据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和预警监测成果等,将生态保护红线外新发现的造礁石珊瑚和修复后新形成的珊瑚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根据生态重要性评价结果和划定规则适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做好长棘海星、核果螺等珊瑚敌害生物暴发应急处置。加强珊瑚礁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逐步清退不符合管控要求、对珊瑚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产生严重影响的人为活动。探索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有保护潜力的珊瑚分布区纳入自然保护地。
(四)加强涉及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项目用海用岛管控。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前,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范围与已上图入库和纳入规划的珊瑚礁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套合比对分析,避免用海用岛占用珊瑚分布区。如国家重大项目用海用岛实施区域及其影响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结合其敏感脆弱因子,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重点论证珊瑚礁生态系统占用必要性,进行资源生态损害及其影响评估,制定针对性强、可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减少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范围和程度,及时开展原位保护修复,并开展不少于3年的管护和跟踪监测,确保修复后生态的恢复与损害基本保持平衡。禁止采取迁地移植修复。涉及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用海用岛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对影响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用海用岛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保护修复效果评估;修复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督促用海用岛主体应重新制定修复措施、预留足够资金,持续推进修复以达到预期目标。
三、科学实施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五)强化分类施策,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涉及退化受损珊瑚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保护修复实施前,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科学分析退化原因,评估修复潜力,提出针对性修复措施。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通过消除周边环境污染及工程建设等生态威胁因素的方式改善生境,促进受损珊瑚礁原位有性繁殖、自然恢复;根据恢复潜力评估,对于需要采取必要人工辅助措施引导自然恢复的,可以采取珊瑚附着礁礁体投放等工程措施,其中涉及用海以及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办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手续。
(六)加强生态修复项目监测监管。珊瑚礁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修复方案要求,并预留资金开展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测、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项目验收后3年内,需每年开展至少1次管理、养护和跟踪监测评估,3-5年内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功能性恢复评估,并形成监测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对珊瑚礁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和修复成效等开展全面监管。自然资源部相关海区派出机构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探索推进珊瑚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七)探索开展珊瑚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于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结果,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态价值核算试点,并将珊瑚礁生态系统纳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八)鼓励社会资本和民众参与珊瑚礁保护修复。深入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以多种模式投入珊瑚礁保护修复和管护,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发展。鼓励公益组织和民众通过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参与珊瑚礁保护修复工作,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
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九)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预警监测、修复技术、修复成效评估、监管技术和质量控制等标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培训和宣贯。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珊瑚礁生态系统观测研究领域科研平台建设。开展珊瑚礁生物多样性演化、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与气候变化响应、珊瑚敌害生物防控、生态系统退化和适应机制、恢复潜力提升等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珊瑚礁生态站试点建设。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国际交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4日